在全球新一輪能源革命中,光伏已成為當前及未來新能源發展的主要方向。為加快光伏產業發展,全力打造 " 世界光伏城 ",結合我區實際,就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條【落戶獎勵支持】對新引進國內光伏行業出貨量排名前五位企業投資的光伏配套項目,給予落戶獎勵 300 萬元;對新引進國內光伏行業出貨量排名前六至前十位企業投資的光伏配套項目,給予落戶獎勵 200 萬元。(排位以中國光伏行業協會公布的年度數據,或經其調研認定后的數據為準)
第二條【平臺建設支持】鼓勵配套企業入駐光伏配套產業園,對購買經開區區屬國有公司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在項目投產后給予定價 10% 的補貼;對租賃經開區區屬國有公司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在前三年給予租金補貼。對有項目用地需求的,根據畝均固定資產投入、畝均稅收效益等指標,經項目評審后可以單獨供地。?
第三條【設備投資支持】對新引進的光伏配套企業,自投產后五年(含投產當年)內,年度新購設備投資額達 1000 萬元以上,給予其新購設備投資額 3% 的獎勵,年度新購設備投資額達 3000 萬元以上,給予其新購設備投資額 5% 的獎勵,年度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四條【產業補鏈支持】新引進的項目屬于填補上饒經開區光伏產業鏈空白的項目,一次性獎勵企業 100 萬元。
第五條【擴大再生產支持】鼓勵光伏配套企業技術改造,新引進入園的光伏配套企業在投產后 5 年之內,年度超過合同約定的新增設備額達 1000 萬元以上,可享受技術改造獎勵。企業在改造完成后,當年或次年生產性稅收同比增長 5% 以上、10% 以上、20% 以上的,可分別按其新增設備投資額的 2%、4%、6% 給予技術改造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對新引進的光伏配套企業,在項目投產后次年度起的前三年和后兩年,從工業發展基金中分別提取項目企業所繳生產性稅收對上饒經開區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的 100% 和 50% 資金,獎勵給項目企業用于支持項目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市場拓展支持】區內配套獎勵:鼓勵區內光伏組件企業在價格、質量相等的條件下,優先選擇區內光伏配套企業。區內光伏組件企業采購區內生產的光伏玻璃、背板、膠膜、焊帶、硅膠等光伏組件主要輔材的,對銷售方(購銷雙方不能有股權關系,不屬于關聯交易)按采購總額(以發票金額為準)的 0.5%(上限各為 200 萬元,達上限后,后續年度不再獎勵)給予獎勵。
區外拓展獎勵:支持區內光伏配套企業向區外進行業務拓展。新引進的光伏配套企業,在產能提升期自帶訂單產品銷售給區外光伏企業的,按其銷售收入的 1% 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達上限后,后續年度不再獎勵。?
第七條【企業升級支持】對新引進光伏配套企業成功在我區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15 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分別獎勵 5 萬元、10 萬元,不重復獎勵;首次獲得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資助 3 萬元。
鼓勵光伏配套企業建立光伏行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院士工作站,對新批準的站點運行滿一年后,分別給予每站 70 萬元、60 萬元、5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對國家、省新批認定為工程技術中心、檢測中心、技術研發中心的光伏配套企業,分別獎勵 100 萬元、50 萬元,晉級補差;對主持或參與制定并形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5 萬元。
第八條【研發創新支持】新引進的光伏配套企業當年新獲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給予每項 3 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限額 30 萬元。
企業單獨擁有專利權的專利,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銅獎、優秀獎,江西省專利獎,上饒市專利獎,分別給予 20 萬元、15 萬元、10 萬元、8 萬元、8 萬元、5 萬元的獎勵,同一件專利獲得不同等級獎的,按最高級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光伏應用項目支持】實施 " 訂單式 " 招商,鼓勵 " 一個中心、五大板塊 " 實施光伏道路、廠房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等。至 2022 年,各板塊各打造 1 條光伏應用示范道路、建設 2 萬平米廠房屋頂光伏發電示范應用,總項目裝機容量 15 兆瓦以上。
第十條【企業成長支持】對新引進的光伏配套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 2000 萬元、5000 萬元、1 億元、5 億元、10 億元,從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提取資金分別給予企業 5 萬元、10 萬元、15 萬元、30 萬元、50萬元
一、充分認識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意義。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是應對氣候變化、履行我國國際承諾的重要舉措,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任務艱巨,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緩解可再生能源企業困難,促進可再生能源良性發展,是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更好履行我國對外莊重承諾的必要舉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合力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與可再生能源企業協商展期或續貸。對短期償付壓力較大但未來有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業,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和預期現金流,予以貸款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進度、期限等安排。
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自主發放補貼確權貸款。已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在企業,對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可申請補貼確權貸款。金融機構以審核公布的補貼清單和企業應收未收補貼證明材料等為增信手段,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企業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為上限自主確定貸款金額。申請貸款時,企業需提供確權證明等材料作為憑證和抵押依據。
四、對補貼確權貸款給予合理支持。各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向具備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在規定的額度內發放補貼確權貸款,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優先與既有開戶銀行溝通合作。相關可再生能源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和資金壓力自行確定是否申請補貼確權貸款,相關銀行根據與可再生能源企業溝通情況和風險評估等自行確定是否發放補貼確權貸款。貸款金額、貸款年限、貸款利率等均由雙方自主協商。
五、補貼資金在貸款行定點開戶管理。充分考慮銀行貸款的安全性,降低銀行運行風險,建立封閉還貸制度,即企業當年實際獲得的補貼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撥付給企業還貸專用賬戶,不經過企業周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銀行達成合作意向的,企業需在銀行開設補貼確權貸款專戶,作為補貼資金封閉還貸的專用賬戶。
六、通過核發綠色電力證書方式適當彌補企業分擔的利息成本。補貼確權貸款的利息由貸款的可再生能源企業自行承擔,利率及利息償還方式由企業和銀行自行協商。為緩解企業承擔的利息成本壓力,國家相關部門研究以企業備案的貸款合同等材料為依據,以已確權應收未收財政補貼、貸款金額、貸款利率等信息為參考,向企業核發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允許企業通過指標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在指標交易市場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為企業的合理收益留存企業。
七、足額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保證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來源,各相關電力用戶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并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各燃煤自備電廠應認真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拖欠情況核查工作,并限期補繳拖欠的金額。
八、優先發放補貼和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自愿選擇是否主動轉為平價項目,對于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可優先撥付資金,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可自主協商確定。
九、試點先行。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地方,以及資金需求特別迫切的企業可先行開展試點,積極落實國家政策,并在國家確定的總體工作方案基礎上探索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問題的有效做法。鼓勵開展試點的地方和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開拓創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銀行、企業等有關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積極性。對于試點地方和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國家將積極向全國推廣。
十、增強責任感,防范化解風險。各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行業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履行國際承諾的重要意義,樹立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幫助企業有效化解生產經營和金融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